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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汽電


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調整購售電費率 9電廠挨罰60.07億定案


  最高行政法院13日判決,指九家電廠聯合拒絕與台電協商調整購售 電費率,遭公平會2013年判定「聯合行為」無違誤,全案確定,麥寮 汽電、國光等九家電廠須繳納60.07億元罰緩,此案民營電廠抗罰纏 訟九年,最終逆轉輸了。公平會表示,顯示最高法院認同其調查與法 律見解。  整起事件,因台電2006年12月起陸續調漲發電用天然氣價格,向九 家電廠提出合約當中的燃料成本按即時價格反映調整機制,雙方雖在 2007年9月達成協議,但2008年9月、10月、12月等3次「購電費率隨 利率浮動調整機制協商」會議都無法達共識,台電報請政府介入,2 012年9月第四次會議仍協商破局  公平會指出,2013年3月,因九家民營電廠共同串聯,「拒絕」調 整與台電的購售電費率協商,影響到發電市場供需功能,公平會認定 為是「聯合行為」,重罰九家業者共新台幣63.2億元,創下史上最高 罰鍰紀錄。  結果,九家電廠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行政訴願,同時也向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否定聯合行為」的訴訟。全案纏訟九年,九家電廠從一審到 更二審均獲判勝訴,但公平會不滿,再提上訴。  行政院訴願部分,公平會指出,雖認定業者有聯合拒絕行為,但就 罰款部分卻兩度要求公平會「重為適法之處分」,第一次因九家業者 聯合行為期間,跨越公平法新法與舊法適用期,當時公平會是依新法 對業者開罰,在「釐清爭議點」後,直接扣除舊法罰款上限新台幣2 ,500萬元,並再「善意」針對每家酌量各減500萬元,也就是每家各 減3,000萬元後,共罰60.5億元。  第二次,因九家業者的運轉期間、電價結構、參與會議次數、獲利 能力、違法期間、還有同意修約時間等都不同,卻採一律裁減罰鍰, 是沒有考量各家電廠不同之處,為此,公平會再度依要求調整為裁罰 新台幣60.07億元。  最終,各家罰鍰分別為,麥寮汽電18億1,300萬元、和平電力13億 2,000萬元、長生電力6億1,000萬元、新桃電力5億4,800萬元、森霸 電力4億8,900萬元、星能電力3億9,200萬元、國光電力3億7,100萬元 、嘉惠電力3億6,400萬元、星元電力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