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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特明電子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正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


1.事實發生日:111/08/10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5/18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1/05/18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 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內容包括預計發行價格、預計發行總額、既得條件、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相關發行辦法等內容。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申報過程應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本公司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爰依本公司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第 10條,授權董事長逕先處理,並於修正後提請董事會追認之。(2)經111/08/10董事會決議追認修正民國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3)修正後條文:第五條 發行條件(股份種類、發行價格、既得條件、既得期間、發生繼承時之處理)(一)略(二)員工受配股票發行後之既得條件: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依設定目標項目達成者,並遵守服務守則之保密規定,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1.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前二年度考績均達81分以上,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2.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81分以上,第三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3.於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四年且第四年度考績達81分以上,第四年度未曾有違反法令、公司任職契約書或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公司規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第六條 股份權利限制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既得條件達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二)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四)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受前述之限制外,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參與配股、配息、資本公積受配、現金增資認股權等各項法定事由所產生之股份變動或所得之權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