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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納諾


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昆山納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 紛法


本公司接獲關聯企業昆山納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 紛法律訴訟案之民事裁定書(解除凍結銀行帳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深圳大井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井和」) 被告:昆山納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下稱「納諾新材料」)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2)粵0305民初19050號4.事實發生日:112/08/02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A)2022/11/10納諾新材料收到深圳市南山法院送達的傳票等法律文書,大井和就與納諾 新材料的買賣合同糾份提起訴訟,另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凍結銀行帳戶額度為其訴訟 請求金額人民幣4,286仟元。 B)2023/1/13《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2)粵0305民初19050號》, 判決納諾新材料一審敗訴。 C)納諾新材料向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2023/6/8二審開庭後,雙方進行庭外和解, 雙方一致同意納諾新材料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1,450仟元,因本訴訟之訴訟費、保全費 、保全擔保費、相關稅費及其他等,由雙方各自承擔,雙方之間所有經濟糾紛均告了 結,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支付其他費用。6.處理過程: A)大井和收款後一個工作日內,向法院申請解凍納諾新材料之中國銀行深圳龍華支行及 中信銀行昆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支行共二個銀行帳戶,生效後雙方同時向法院進行 撤訴。 B)納諾新材料取得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書,對本案作出終審裁定 :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2)粵0305民初19050號民事判決; 二、准許上訴人納諾新材料撤回上訴; 三、准許被上訴人大井和撤回起訴。 C)納諾新材料於2023/8/2接獲本案委任代理人-江蘇超耀律師事務所之通知,取得廣東 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出具之民事裁定書,解除納諾新材料名下價值人民幣4,286 仟元財產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大井和向法院申請解凍之二個銀行帳戶,解除凍結已生效,未對營運產生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解除納諾新材料名下價值人民幣4,286仟元財產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本公司關聯企業昆山環保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仲裁案,已取得仲裁院出具之 裁決書,已解除銀行凍結帳戶及廠房查封事項,尚待法院出具正式函文。 二、本公司關聯企業納諾新材料與大井和買賣合同糾紛法律訴訟案,已取得終審裁定之 民事裁定書,並已解除銀行凍結帳戶人民幣4,286仟元。 三、本公司關聯企業與大井和因買賣合同糾紛之法律訴訟案及仲裁案,雙方之間所有經 濟糾紛均告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