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鋒魁科技


公告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撤銷112年第一次現金增資案


1.事實發生日:112/08/182.公司名稱:112/08/18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考量全體股東權益及整體市場氛圍,故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112年第一次現 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7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52924號函同意廢止。6.因應措施: (1)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同意撤銷現金增資案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 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 款期限截止日前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其所繳納 之股款;退還之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予認股之股東,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 所提供之帳號為之,匯費及掛號郵資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對於已繳交股款者應退 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365】 (註)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2)承諾書: 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112年4月18日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授 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12年5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41441號函核准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5,000,000股申報生效在案。 因整體資本市場環境變化,考量公司全體股東權益及整體市場氛圍,本公司經112年 8月11日董事會決議,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銷此次現金增資案,資金運用 計劃不足部分將以自有資金與金融機構借款支應。 為確保已繳款之員工、原股東及認股人權益,對於已繳款人之股款,本公司承諾自 接獲金管會撤銷或廢止通知後,加計利息退還所繳款項;退還之款項將以匯款方式 支付予認股之股東,匯款帳號以集保公司最近期所提供之帳號為之。然若原股東、 員工及認購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將 依法對因此而致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負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人:張育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