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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勝保險經紀人


公告本公司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喻卉菲、周育民 被告:馮瑤華、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4.事實發生日:112/09/14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原於111年11月4日接獲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文書案號:111年 度審易字第1524號),因原告以現金託付被告馮瑤華代為繳交續期保險費,卻遭被 告馮瑤華侵占而受損害,進而對被告馮瑤華提起詐欺告訴。原告亦以其原保單投 保過程中所牽涉之對象,即馮瑤華(非本公司人員)、蘇孟堂(本公司業務員)、本 公司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公司等,列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依民法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之人,聲明全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63萬8,995元,及自起訴訟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本公司於今日收到上述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摘錄裁定內文「…,是對 被告蘇孟堂、該等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訴訟案係被告馮瑤華侵占原告喻卉菲及周育民託付代繳之現金續期保險費,本公司 認無須負連帶責任,且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任律師依相關訴訟程序及規定處理本訴訟案。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