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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捷幹細胞生技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調整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 發行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查調整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 發行價格 1.事實發生日:112/11/092.公司名稱: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董事會於112年08月10日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09月06日 金管證發字第1120354815號函申報生效在案。(2)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綜合考量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讓本次增資作業順利進行, 呈請董事長核准調整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由每股新台幣45元調整為每股 新臺幣38元,原現金增資募集總額為新台幣675,000,000元,每股發行價格調整後之 募集總額修改為新台幣570,000,000元,其餘無變動。(3)此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60400號函同意備查。6.因應措施: 為確保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 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112年11月6日)起迄112年11月15日止。 三、申請方式: 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112年11月6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 仍有認購意願,請填具「繼續認購聲明書暨匯款帳號申請書」(附件A),於申請 期間截止日(112年11月15日)下午5時前,親自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限時掛 號郵寄者以112年11月15日郵戳為憑(郵寄專用信箱:臺北北門郵局第11973號信 箱),逾期或未送(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112年11月6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 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暨匯款帳號申請書」(附件B),原股東及員工 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特定人憑股款匯款資料影本)加蓋股東印鑑,於申 請期間截止日(112年11月15日)下午5時前,親自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 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限時 掛號郵寄者以112年11月15日郵戳為憑(郵寄專用信箱:臺北北門郵局第11973號 信箱),逾期或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退還溢繳 之股款。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仍維持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溢繳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原發行價格45-調整後發行價格38)×認購股數×【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 (註1)之天數)×1.565%(註2)/365】。 2.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已繳納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1.565%(註2)/365】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12年11月30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 註2:利率係以補償方案公告日112年11月6日之臺灣銀行公告一年期機動定存利率 為基準計為之。 3.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原認購股數之股款,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 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 五、若有任何問題,請洽本公司財務部,聯絡電話:(02)8978-7777#19829 六、承諾書如下: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09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54815號函 核備在案。 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本次現金增資之主要內容及一切發行事宜 ,鑑於近期資本市場波動,綜合考量市場客觀環境之變動,讓本次增資作業順利 進行,本公司董事長核准調整112年第1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由每股新台幣45元 調整為每股新臺幣38元,原現金增資募集總額為新台幣675,000,000元,每股發 行價格調整後之募集總額修改為新台幣570,000,000元,其餘無變動。 本人特此聲明於本次現金增資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權益。若因調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而造成參與此次現金增資之原股東、員工及 特定人權益受損,經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立書人承諾將 依法對此權利受損之已繳款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宣昶有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6日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