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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康流體科技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與超賀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事宜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113/2/23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存續公司:凡事康流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凡事康流體公司」)消滅公司:超賀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超賀健康公司」)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超賀健康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超賀健康公司為本公司直接持股達79.72%之子公司,本公司整合集團資源及符合未來產業發展趨勢,本案將依照企業併購法之非對稱式合併作業,對於超賀健康公司20.28%之少數股權股東,將以現金為合併對價消除其股權,對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為整合集團資源及符合未來產業發展趨勢,本合併案以每1股超賀健康公司股份換發現金新台幣(以下同)0.55元為合併對價,並四捨五入計算至「元」為止,由本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予超賀健康公司之少數股權股東。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藉以提升集團整體經營績效及企業競爭力。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本案係由本公司與本公司直接持股達79.72%之子公司超賀健康公司進行合併,對於超賀健康公司20.28%之少數股權股東,將以現金為合併對價,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重大影響。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以現金為對價,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不適用。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維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邱慧吟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台省財稅三字第064624號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本次股權吸收合併對價之估算,經獨立專家評估後採用市場一般慣用之淨值法,考量可量化之財務數據計算,超賀健康公司每股價格區間為0.546元至0.5599元間,本公司收購價格介於前揭價格區間內,尚屬合理。17.預定完成日程:預計合併基準日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超賀健康公司之所有資產負債及一切權利義務,自合併基準日起,均由本公司概括承受。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凡事康流體公司所營業務:從事淨水器設備及濾芯之設計、製造及買賣。超賀健康公司所營業務:汙染防制設備製造業及國際貿易業。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藉以提升集團整體經營績效及企業競爭力。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藉以提升集團整體經營績效及企業競爭力。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因本公司賴炎村董事長,以本公司代表人身份擔任超賀健康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針對本合併案有自身利害關係,基於公司之利益,就本合併案進行決議時,仍得行使表決權,無須迴避。為利整合集團資源及符合未來產業發展趨勢,故本公司董事長賴炎村贊成本合併案。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不適用。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不適用。30.資金來源(註五):不適用。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合併基準日得由雙方公司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視合併作業之需要予以變更。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