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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城電子


原料買賣合約糾紛一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昆山鴻正電子有限公司(無錫)、東莞輝城電子有限公司(東莞)、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立敦電子科技(阿壩州)有限公司、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分機構:無相關文書案號:(2024)粵19民終3024號2.事實發生日:113/07/1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高壓化成箔本身是一種容易因為國際原材料原因導致價格波動較大的標的物,合約第4.2 條亦明確“銷售產品的訂價以雙方簽約時的有效報價單為基準。甲乙雙方可對所購銷產品之慣格合理性對報價單作調整,主要考量因素以原物料腐觸箔、化學藥液、電費等市場價格漲跌及貨幣匯率。若期間因原物料漲跌或其他成本等重大因素,雙方得提出協商調整。4.處理過程:(1)一審判決,則實質上是由東莞輝城公司承擔雙方對於價格磋商無法達成一致的全部後果。原審被告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合約書第 2 項第 1、2、3 款分別是意思遞進的表述,即在雙方明確約定了最低採購量,合約書明確約定了雙方的義務和權利,並不是東莞輝城公司、昆山鴻正公司所稱的框架協議。(3)綜上,東莞輝城公司、昆山鴻正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由被告:昆山鴻正電子有限公司(無錫)、東莞輝城電子有限公司(東莞)、輝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立敦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敦電子科技(阿壩州)有限公司貨款及逾期付款損失人民幣1218793.49元。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配合司法程序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