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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抗通膨 公平會同意展延國輪聯運

為促進國輪船隊發展,穩定政府進口物資,公平會14日委員會議通 過,依《公平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同意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國輪業者委託海聯總處代為申請聯合承 運機關進口物資器材聯合行為展延,許可期限自9月29日起至2027年 9月28日止計五年。  光明海運公司等事業為聯合承運機關進口物資器材,因為先前申請 的聯合行為例外許可的五年期限將屆,再度向公平會提出申請。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光明海運等聯合行為的繼續實施,可促進發展 國輪船隊規模及戰時國家軍事物資運送,有利於產業政策及國家安全 ,具有公共利益。透過聯合提供船期與艙位,將可彈性調度船舶,因 應海運市場可能的失調現象,穩定所需貨源,有助於提供更穩定之運 能、減低運價波動,且該經濟利益可由交易相對人及社會大眾合理分 享,亦具有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指出,由於光明海運等聯合行為未限制參與者只能透過運量 分配的管道,承運機關之進口物資器材,所以仍有足夠誘因持續相互 競爭,因此,同意附加以下負擔許可延展期限:  一、申請人等申請聯合運送依《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 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採購之大宗物資及一般雜貨,符合當前整體 經濟利益,許可期限自9月29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計五年。  二、申請人等及交通部認可之專責機構不得拒絕其他符合「政府機 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之國籍船舶運送 業者加入本聯合行為。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時應報送公平會備查。  三、申請人等聯合承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應 將專責機構規劃推薦之國籍船舶業名單及承運權重比例、實際承運情 形(包含實際承運之國籍船舶業名單、承運數量及比例),於每年4 月1日前送公平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