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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新聞
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11年度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11/10/172.公司名稱: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本公司111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現金增資洽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17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59938號函核准在案。(2)本公司111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擬將原股東、員工認股不足款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由原訂111年10月13日至111年10月24日調整延長為111年10月13日至111年12月26日,除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外,原公告之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6.因應措施:(1)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對已繳股款之投資人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A.適用對象:對於本補償辦法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B.申請期間:自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11年11月11日止。C.申請方式:對於公告前已繳納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者,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填寫匯款銀行帳號,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11年11月11日)16:30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17號2樓;TEL:(02)2361-1300】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D.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款本次現增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註1:利率係依公告日台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之。E.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F.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等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將洽特定人全數認購。(2) 承諾書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虹先進)111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已取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08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51577號函准予申報生效在案。因特定人繳款作業時間考量,永虹先進董事長業經董事會授權後核決展延本次現金增資案洽特定人繳款期限至111年12月26日。上述申報本次現金增資案展延洽特定人繳款期限之相關作業,預期對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然若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依法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立承諾書人承諾將依法對因此而致權利受損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購人等負賠償責任。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募足股款時之增資基準日及相關事宜依實際募款情形授權董事長另訂之。